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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一女子闹市遭"搭讪男"搂肩 当事人称认错人

2014-02-21 07:59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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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网友表示曾遇见过该男子

“去年我也遇到过,完全变态。原来这么多人也遇到过啊。这年头变态真多,真的要小心。女同胞记住了!!!”在网友“福州那点事儿”转发了这条微博之后,不少网友留言表示很担忧,记者仔细翻看评论发现,遇见过这种事儿的妹子可不止一个。

“去年12月左右我在武警医院附近也碰到这人,也是同样的情况,突然搭我肩膀问我武警医院怎么走,还一直要挽着我的手,他身上有一股很重的药味,当时(我)也被吓到”。

“之前在洪山桥头遇见过,不记得人长成什么样子了,手段是一样的。”

…………

记者联系到其中一位网友后,对方表示可以确定自己遇到的就是微博图片里的男子。她表示,去年清明节时,她在东水路口遇见了该男子,由于自己刚好想问路,对方又表示顺路,便一起聊了一会儿,还互相留下QQ号码,其间不时有所联系。

“他骗我说和我同龄21岁,结果他已经29岁了,骗我在广东读大学,其实他早都毕业了……”这名网友说,在随后的聊天中,她发现这名男子曾因抑郁想要自杀,出于恐惧,就不想和他继续交往下去了。

昨日上午,这名网友在QQ上和对方说“原来你是变态啊”。随即被对方拉黑。

警方提醒:当事人应及时报警

律师认为:网友发布照片或侵权

“不排除是网络上流传的一些强行拐卖手法,因此建议市民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跑向人多的地方,并及时报警。”记者在向该路段几个派出所查询之后,发现并没有接到此类案件的报警电话。而对于网友在网上直接发布出当事人照片的做法,警方表示不予支持,“发生此类案件,如果当事人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照片等证据,应提供给公安机关,即使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通缉令,也应由公安机关来发布。”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林柏冬律师表示,公民个人随意在网上发布“变相通缉”信息的行为是不妥的,“搭讪男”也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

他认为,在法院没有宣判前,不能说这人就有罪,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就是意图不轨。向社会公布头像的做法只适合于通缉犯等特殊情况,而且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个人随意在网上发布“通缉”信息,且图文并茂,则容易使之演变为攻击他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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