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福州:亡夫获赔百万被父母保管 妻子告公婆分赔款

2014-02-20 07:19  涂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2月2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罗法) 2011年,罗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员工张某,在一楼盘施工时因事故死亡。后张某家属获赔经济补偿金100万元,其中80万元在张某父母处保管。因分割赔偿款一事谈不拢,张某的妻子随后将张某的父母告上法院。近日,罗源县法院审理此案,判处张某的妻子及两个女儿应得赔偿金59.9万余元。

张某于2011年3月受雇于罗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工程施工期间,他因事故不幸死亡。施工单位与张某父母、妻子达成协议,同意赔偿经济补偿金100万元,其中丧葬费5万元,张某妻子领取15万元,余款80万元在张某父母处保管。

但张某的父母(母亲73岁,父亲81岁)与妻子就该笔赔偿款的分割问题产生了分歧。张妻携两个未成年孩子(长女14岁,次女8岁)以张某父母无正当理由拒绝归还赔偿款诉至罗源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金。

罗源法院的法官认为,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依法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分享,且该笔死亡赔偿款属于共同共有。法院还查明,张某父母除了张某外,另有七个子女。

最后,该院判决,张某之妻、长女以及次女应得的赔偿金为59.9万余元。张某之妻已经领取了15万元,应当予以扣除,故张某父母应返还赔偿金44.9万余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