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阿华(化名)酒后要驾摩托车回家,与其一同喝酒的8人未加劝阻。途中,阿华出事故死亡。阿华的家人愤而将这8人告上法庭索赔。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这8人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1年2月的一个晚上,阿华与周某等8个同事在闽侯的一处大排档聚餐。他们共饮用了3瓶葡萄酒、26瓶啤酒。散席后,阿华驾驶摩托车回家,追尾撞上同向行驶的一名骑自行车者。阿华摔倒在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阿华驾驶报废且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后,阿华的家属将当时与阿华共同饮酒的周某等8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阿华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酒后驾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的重大过失。周某等8人应知道阿华酒后驾车存在安全隐患,却放任其醉驾,造成损害事实的发生。但8名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有一般过失,因此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核定阿华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后,判令8名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5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阿华的家属认为:虽然本案交通事故是导致阿华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周某等人的劝酒及放任阿华酒驾的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周先生等人则认为:事发当晚,他们曾劝阻阿华不要驾车,是阿华不听劝阻。阿华因交通事故死亡,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他人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市中院经终审认为,阿华系成年人,应当知道夜间酒驾的危险性,阿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自身对损害后果有主要过错。一同前往喝酒的同事周某等8人明知其酒驾,却未提醒、劝阻,也存在过失。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周先生等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据此,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州晚报记者陈鸿星通讯员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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