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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男子酒后家暴满嘴粗话 还袭击民警被拘留十日

2014-01-15 10:26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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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上月5日4时许,台江上海派出所民警接到指挥中心通知,菏泽新村9座707单元发生家庭暴力事件。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在小区保安的带领下,前往9座707单元,发现屋内没有传出吵闹和打砸的声音。民警敲门询问房内的情况,违法行为人罗某由于喝了酒,满嘴粗话,拒不开门,还隔着窗户辱骂民警。吵闹的过程中,罗某将玻璃窗户推向民警,民警本能去挡,玻璃破碎,致使民警的眼睛和手臂受伤。最后,罗某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执法过程中,对于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处理。

(福州晚报记者 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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