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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8岁弱智女同居20天 5旬老汉被判强奸罪获刑四年

2014-01-13 16:14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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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与智力低下者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论处

对此,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杨夏冬律师认为,被告人何强自称不知道被害人关丽丽是弱智少女,但是,连跟关丽丽仅有几次接触的何强的牌友,都能够辨别被害人关丽丽是弱智少女,更何况是与关丽丽共同生活多日的何强。

杨夏冬律师说,虽然何强和关丽丽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关丽丽并没有表现出反抗,但是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害人关丽丽精神发育迟滞,无法理解两性关系对个人所产生的后果和社会意义,无性防卫能力,理所当然无法理解正常的两性之间交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律师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中,对怎样认定强奸罪有这样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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