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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警察可“插手”家务事

2013-12-30 09:37  杨玉娟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邓宇虹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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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玉娟)提及“家暴”这个字眼,无不让每个深受其害的家庭一分子为之颤抖。今年12月,福州市妇联统计的一份数据显示,遭遇家暴的女性正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法律专家表示,还有多数受暴者在选择沉默。

为了配合反家暴,11月,我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工作的通知》,以杜绝家暴处置工作中出现的未及时出警、出警后未按照法定程序展开处警、调查取证、询问、讯问等问题。而此前,法院也对受害者发出人身保护令。这一切,能否成为反家暴利器?

案例回顾

遭遇家暴却不想离婚

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

刘女士与丈夫陈先生于1997年6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登记结婚,此后生育了一男一女。今年8月,刘女士向莆田城厢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声称丈夫经常对自己大发脾气,甚至大打出手,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庭审中,陈先生承认有殴打刘女士。后鉴于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9月13日,法官在给刘女士送达判决书的时候,刘女士告诉法官自己也不是一定要离婚,他愿意给丈夫一个机会,如果丈夫今后能改,自己会原谅丈夫。同时,刘女士还谈到,丈夫曾威胁要用刀砍自己,觉得自己人身安全不能得到保护,对未来的共同生活充满担忧。得知刘女士的担忧后,经办法官建议刘女士申请人身保护令。

9月16日,刘女士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书。法院发出了人身保护令,禁止陈先生殴打、威胁、骚扰刘女士。若违反可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该保护令有效期限为六个月。

据了解,2005年和2006年福州市妇联共受理家庭暴力信访件600余件,占信访总量比例的15%左右。而这两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有1803件,占信访总量的25.8%。

律师说法

人身保护令是反家暴的一个利器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的张迪律师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

今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了正式的法律身份。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首次明确“发声”。

“但实际上,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试点好几年了。”张迪律师说,“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提到‘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此后,全国各地法院相继进行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试点。”

康廷键、张迪等福州多名律师认为,法院主动发人身保护令去禁止身体暴力,其实代表了国家公权力主动出击对家暴进行必要的干涉,是一种进步,可以说是反家暴的一个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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