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政经 > 正文

福州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患者将获救助

2013-12-28 08:44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新闻链接】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今年初建立

2013年1月1日起,福州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镇居民也像城镇职工一样,可以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参保年度内,对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在10万元以内的,给予大病补偿,补偿比例为50%。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支出,个人无需另外缴费。

对于在榕大学生,则采取分段补偿:5万元(含)以内的,支付比例为60%;5万元至15万元(含)的,支付比例为70%;15万元至25万元(含25万元,仅限患恶性肿瘤或白血病),支付比例为80%。

【记者手记】

让“因病致贫”远去

“病来如山倒”,这句话既包含了疾病对人体的破坏力,也包含了疾病对家庭的破坏力。一个家庭中,如果有一个人生了大病,就如同倒了一座山、塌了半边天。相对于自然灾害来说,大病就是人间的“地震”和“海啸”。

而福州市出台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就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这一政策的社会价值在于,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减少因病致贫现象。

(福州日报记者 何海铭/文 池远/摄)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