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犯诈骗罪被判刑 待哺乳期满依法收监执行
2013-12-24 08:24 程仁山 陈子彧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福州新闻网讯 31岁的郑某去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判决时,郑某恰好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鼓楼区法院判决郑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从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9月24日止。监外执行期间,郑某在鼓楼区司法局洪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今年9月下旬,鼓楼区法院作出刑事收监执行决定书。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因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应依法收监。这是鼓楼区司法局第一例成功收监被判予监外执行的案例。 案例点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本案中,为确保郑某能顺利收监,鼓楼区司法局洪山司法所在郑某收监前20日收集了相关的材料,并上报至该区司法局。9月23日,鼓楼区法院依照规定,决定对郑某收监执行。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陈子彧) |
相关阅读:
- [ 12-24]冒充公检法发短信诈骗钱财 8人因涉诈骗罪被逮捕
- [ 12-23]南平:诈骗钱财 送米上门是场戏
- [ 12-22]云霄:破获各类虚假诈骗案118起
- [ 12-21]奔驰4S店前员工诈骗豪华车主549万
- [ 12-21]夫妻分工网上搞信贷诈骗 共被骗走人民币1.9万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