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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犯诈骗罪被判刑 待哺乳期满依法收监执行

2013-12-24 08:24  程仁山 陈子彧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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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31岁的郑某去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判决时,郑某恰好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鼓楼区法院判决郑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从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9月24日止。监外执行期间,郑某在鼓楼区司法局洪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今年9月下旬,鼓楼区法院作出刑事收监执行决定书。社区服刑人员郑某因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应依法收监。这是鼓楼区司法局第一例成功收监被判予监外执行的案例。

案例点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本案中,为确保郑某能顺利收监,鼓楼区司法局洪山司法所在郑某收监前20日收集了相关的材料,并上报至该区司法局。9月23日,鼓楼区法院依照规定,决定对郑某收监执行。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陈子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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