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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支招防范传销:警惕交钱入伙高额提成的组织

2013-12-22 09:42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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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21日,福州晚报刊登了来自湖北保康的郭某祥被朋友骗到闽侯县南屿镇的一个传销窝点。脱离传销组织后,他给福州市公安局长写信实名举报传销犯罪线索。根据线索,闽侯县公安局捣毁了这一传销窝点。21日,晚报记者就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以及遭遇此类犯罪活动如何应对等问题,采访了闽侯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

那么,遭遇此类犯罪活动该如何应对?这位负责人指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工商、公安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群众如果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可以向这两个部门举报。

警方提醒群众,一旦发现有人以招工、做生意等名义,要求交钱加入或发展人员加入,发展后可以提成,并许以高收入、高收益、高额回报等情况时,一定要引起警惕。在判断其是否为传销组织时,要看其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无营业执照,有无正规的办公场所,更重要的是看其行为是否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其营销制度、奖励制度是否合法。在情况不清的时候,绝不要盲从,不要轻易参加。如果自己判断不清时,要向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咨询。

群众在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时,要说清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如街道、楼号、门牌或附近的明显标志等,以及传销授课的地点、时间等线索,以便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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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行为属于传销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项条例中确定的传销行为便是将传销细化,形象化,具体化。条例中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福州晚报记者 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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