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侵权,律师说法不一,但都赞同应尊重嫌疑人公民权利 省直屏东城各住宅楼一层都在显眼位置贴上了可疑男子的照片 本报记者翟星理/文 陈腾健/图 “偷车贼,专偷电动车。”这几天,福州华屏路省直屏东城小区里出现了一个男子的图片,图片被张贴在小区单元楼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图上“偷车贼”的字样清晰可见。 根据省直屏东城物业管理处的说法,照片中的男子是个小偷,物业处从警方获得图片,并在警方建议下进行张贴。 对此举是否涉嫌程序不合理、侵犯图片中男子肖像权,省内刑辩律师意见不一,但都认同“坏人也是公民,应享有其基本公民权利”的观点。 小区张贴偷车嫌疑人截图部分业主:像“人肉搜索”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省直屏东城小区,在该小区3号楼一楼入口处的大厅外墙上看到这张A4纸大小的图片。保安介绍,图片是小区监控视频的截图。 图中只有一名右手拿手机、身穿浅蓝色外套、灰色裤子的男子,面部特征清晰,他所在的位置是电梯口。图片左右两侧的空白处被人用黑色油笔写上了“请留意此人,发现请及时组织安防人员控制,并报许警官。”图片显示拍摄时间为“2013年12月12日星期四12:08:22”。 随后,记者在该小区4号楼、6号楼、8号楼的一楼电梯口也看到了同样的照片。 省直屏东城物业管理处黄主任表示,小区里所有的单元楼都张贴了这张图片,目的是“震慑这个小偷。” 黄主任称,前一段该小区曾有业主丢了电动车,警方介入调查后,调取了监控视频,“给了我们30多张图片,我们把图片贴在单元楼的入口。” 黄主任强调,张贴图片的行为是警方的建议,物业处人员只负责张贴。“贴上去之后还是有效果的,最近一段时间没再发生过类似的事情了。” 记者从警方核实到,经调查,图中男子曾在省直屏东城盗取山地自行车,出于震慑偷车人、维护小区治安的目的,警方确实曾向省直屏东城物业处建议张贴偷车人图片一事。 对此,省直屏东城多位业主表示赞成并称:“很有必要”,但也有部分业主表示了担忧:“他(图片中男子)是不敢来了,但是这么做是不是有点像网上的‘人肉搜索’?会不会不合适?” 律师观点 小区内张贴无可厚非未侵犯该男子肖像权 张贴小偷图片警示公众的做法在不少省份都曾出现。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江鼎平律师认为,警方建议物业处张贴嫌疑人图片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 江鼎平分析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发生类似省直屏东城的情况下,不能张贴嫌疑人的图片。更重要的是,省直屏东城曾发生山地自行车失窃事件,物业处在其管辖范围内张贴警方锁定的嫌疑人图片,并没有在小区外张贴,因此这种做法无可厚非。 江鼎平强调,警方是出于治安考虑才建议张贴图片,“无论从公序良俗或者小区公众利益来看,此举是可以接受的。” 福建志昂律师事务陈强律师认为,张贴的图片上仅有提示性语言,并未对男子进行人格上的侮辱,因此虽然“有点不妥,但是谈不上侵犯了该男子的肖像权。” 警方无权授权他人贴图涉嫌侵犯名誉权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周兴芳律师则分析认为,“如果不是刑事案件,不是需要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这样把图片公布出去。” 周兴芳说,公安机关只有追捕在逃通缉犯时才能公布图片,而且必须由公安机关亲自张贴,“没有权利授权普通人做这件事。” 此外,周兴芳表示,在图中男子仍未确定是否是小偷时,写有“偷车贼”字样,有损图片中男子形象和声誉,涉嫌“通过公布肖像损害他人名誉权。” 记者将律师的说法反馈给警方,其回应称将提醒省直屏东城物业处“以后只在物业人员内部传阅嫌疑人的图片。” 律师观点虽然不一,均赞同应尊重“坏人”公民权利 采访中,周兴芳倾向于支持嫌疑人相关公民权利,陈强、江鼎平虽更看重社会公众利益,但也认同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坏人也是公民。”周兴芳表示,日常生活中所谓的“坏人”通常是一种道德上的评判,但是道德不同于法律,不能以道德之名跨出行为的法律边界。 具体到此事中,必须经过刑事立案和司法审判才能对图中男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的判定。“在此之前,他只是嫌疑人,他的公民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不能因为他可能偷了车就侵犯他的名誉权”,周兴芳说。 陈强和江鼎平认为,警方和省直屏东城的做法虽然无可厚非,但这是考虑到仅在小区单元楼张贴图片,“如果拿到社会上随便贴,那就侵犯别人的权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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