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8日,长乐市陈先生来到福州市瀛洲派出所报案称,他与妻子已经分居,妻子却用他身份证向他人借款18万元,目前,债主登门向他索债,他一分钱没花,却“欠”了对方18万元。 虽然此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但这起借贷纠纷却引起读者的关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引发借贷纠纷,另一方是否有还款义务?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举债引起的债务纠纷,在案情相似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对此,律师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应对配偶不合理举债所可能引发的债务纠纷。 案例1 妻子借10万元投资KTV 一审判定为个人债务 2009年,福州连江县谢女士先后两次向外甥女陈某香借了10万元,投资一家KTV。后来,外甥女来催讨借款,谢女士以生意不景气为由一直拖欠。最后,外甥女将谢女士及其丈夫吴先生告上法院。 外甥女陈某香提出,这笔借款属谢女士、吴先生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均有还款义务。 吴先生说,虽然他与谢是夫妻关系,但双方分居很久了,且感情破裂,两人在2011年3月打了一场离婚诉讼,离婚诉讼中,她也未提出这两笔债务。“这笔借款,我从头到尾都不知情”,吴先生称。 今年1月份前后,连江县法院一审此案,判定该10万元属于谢女士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举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利益”为前提 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林月钰律师认为,婚内夫妻一方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合意以及债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所需。本案中,谢女士向其外甥女借款并非其丈夫的意思,加上两人已经分居,谢女士投资KTV所得收益“很难说是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 更重要的是,谢女士与吴先生已经诉讼离婚,但是谢女士当时并未提及这两笔债务,诉讼离婚时一般情况下双方的财产已经做出相对明确的分割,因此一审判定为谢女士个人债务。 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黄海律师则表示,证明是否是夫妻合意举债在司法实践中难度不大,但要证明债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比较困难。 黄海解释说,关键要对债务的用途和去向进行证明,“到底是用于投资还是开销或者消费。”其次,要确定谢女士与吴先生分居期间,谢女士举债投资KTV所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要证明他们分居期间是否有经济往来,比如现金或者转账,以及这样的经济往来用于何处。” 林月钰和黄海认为,从一审判决结果推断,庭审时吴先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举债非夫妻合意,举债用途为谢女士个人投资且收益用于谢女士个人。 但是黄海提醒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算已经分居,但是谢女士举债如果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或者治自己的病,不管吴先生是否知情都要共同偿还,因为夫妻有相互照顾的义务。” 同时,林月钰和黄海都表示,同类案件中有很多案情相似,然而由于详细案情的差别,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不一定相同,“连江的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结果比较少见。” 案例2 丈夫借上千万元放高利贷 一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菲(华名)与小阳(化名)原本是一对幸福的夫妻,感情稳定,生活富足。但2009年底,小阳突然迷上了放贷,夫妻俩为了此事吵得不可开交。2010年初,小菲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 夫妻俩分居后,小阳变本加厉,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小阳竟向亲戚朋友借款2800万元,然后,再将这些钱转借给一名卓姓男子。 2011年12月,小菲与丈夫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但不久后,因向小阳借款的卓某卷款而逃,下落不明,债主们蜂拥而至,找他们夫妻讨债。 起诉的17位债主中,有11人同意调解,和小菲及小阳签署了调解协议,答应仅在他们“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让小菲承担连带责任,超出夫妻共有财产部分,不再找小菲起诉。 但还是有6位债权人不同意调解,他们借给小阳借款也多达上千万元,他们要求小菲承担连带责任。 小菲认为,她对小阳借款的事情并不知情,这些钱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这些债务是小阳的个人债务,不能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小阳在庭审中也作证说,他把所有借来的钱全部转借给了卓某,并没有用于经营活动,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但是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菲承担连带责任,和小阳一起共同偿还这些债务。法官认为小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属于小阳个人债务,不能证明他们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且该约定为债权人所知晓,因此,该债务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菲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举案说法 无法举证为个人债务 一般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叶奶录律师分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的对外举债一般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叶奶录提醒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此外,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举债可以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然而,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如果另一方不愿承担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那么按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举证责任皆由夫妻方承担。 叶奶录坦承,“这种举证一般是比较难。比如本案中的小菲,她能证明她不知情,但是法官认为她提供的证据无法满足《婚姻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免除清债责任的要求,所以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叶奶录表示,本案之所以会出现看似不公平的判决结果,与《婚姻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立法目的不无关系。“这样的立法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让债权人主张权利相对有利”,叶奶录说,“前面连江那个案子,一审判决结果相当罕见,属于个案。” 黄海提出了相似的观点。两个案子案情有相似之处,但一审判决结果迥异的“根本原因是《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种举债情形和需要提交的证据做出非常明确、详细的规定,所以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可以行使自由裁判权”,黄海表示。 提醒 提早告知举债人可作为债务纠纷的证据 叶奶录表示,如果夫或妻不愿意当“冤大头”为配偶的不合理举债清偿,那么在得知配偶有此类举债行为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与配偶签订借款凭证时明确约定由配偶偿还。如果有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有明确的约定,可以提供约定的复印件找债权人签字,以使债权人知晓,否则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对善意第三人无效。 林月钰也提醒说,夫或妻一方获知配偶有不合理举债行为后,可以向举债人发快递递送相关单据,表明自己不知情,配偶的举债行为非夫妻双方合意,并以此作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债务纠纷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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