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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笔实习津贴 福州仓山区一律所状告实习律师

2013-12-16 17:04  杨玉娟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邓宇虹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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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玉娟 通讯员仓法)律师本来是为他人打官司的,律师事务所则是为自己名下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港湾。但是近日,福州仓山区一家律所却和自己名下的实习律师“掐起架”来,一名实习律师站到了法庭被告席上,告他的正是他的老东家。

实习律师认为自己给律所拉了单业务,律所要付出实习津贴1.1万元,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律所认为这个案子与这位实习律师并无关系。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打起官司来。结果,以实习律师败诉收场。

对此,福州一名资深律师表示,这场“战役”,也正揭露了律师行业的一些潜规则。

试用期间被解聘

他申请留在律所实习

陈开是一名法律系学生,毕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在福州仓山区一家律师事务所学习律师技能,2010年12月,他与律所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是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陈开每月基本工资为800元,其中试用期从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3月12日止。

但是,试用期刚过去一个多月,律所一方就觉得陈开不符合一名律师的录用条件,想解除和陈开的劳动关系。2011年1月31日,律师事务所发了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陈开,陈开在收到通知当天,就签收了这份文件,双方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

陈开并没有就此离开律师事务所,为了让自己以后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他做了个决定,申请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对此,律师事务所表示接收,为此双方于2011年2月1日签订了新的实习协议。实习协议明确写明“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约定双方建立的是培训实习关系,非劳动关系”。

协议还约定,陈开的实习津贴按照他销售额的30%提取。

讨要业务提成

实习律师仲裁请求获支持

2011年3月,在陈开实习一个月后,他接到了一个案件。一名在物流公司打工的男子朱兴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他以工伤的名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

虽然陈开是这个案件的接案人,但按照相关规定,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处理案件,律所随即指派了经验丰富的陆律师担任这个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双方同意适用风险代理方式支付代理费。

然而,因为朱兴与该物流公司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所以此案并未胜诉,朱兴未付律师费。

就在这个时候,2011年6月,陈开离开律所。

在陈开离开后,朱兴的案子没有结束。败诉后,朱兴继续委托律所,将派遣他的劳务公司的老板和该保险公司,一同告上闽侯法院。

经闽侯法院受理并调解,朱兴获得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3万元。此外,朱兴还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人民币2.4万元。

其间陈开已经离开律所,尽管如此,但他认为他是这个案件的第一结案人,官司已经胜诉,自己应该从中获得提成,但是他的要求遭到了律所的拒绝。

为此,今年1月4日,陈开向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律所支付业务提成11100元、差旅费300元、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6月13日的基本工资4800元,并为他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2月做出裁决,裁决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陈开业务提成11000元,并驳回陈开的其他仲裁请求。

不服仲裁结果

老东家状告昔日“员工”

律所认为这个裁决不公,便将陈开告上仓山法院。法院于今年5月,公开审理此案。律所的法定代表人陆某某、陈开都到庭参见了诉讼。

双方都是律师,只是这次,他们是为自己而打官司。一方是“久经沙场”实战经验丰富的律所负责律师,一方是初出茅庐的“菜鸟”律师,谁胜谁负,引来了不少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律所一方称,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两个错误。首先,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陈开在律所实习,签订的实习协议,明确写明“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约定双方建立的是培训实习关系,非劳动关系”。

其次,律所无须向陈开支付业务提成11000元。陈开所提到的朱兴案件,是陆律师与朱兴的哥哥谈好签订的,陈开在仲裁阶段所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并不能证明这个业务是陈开承接的,代理合同中也未提到该案件代理费为37000元,所以陈开不应该得到业务提成11000元。

陈开并不同意昔日老东家的这两个观点。庭审上,两方争锋相对,各自认为对方的观点是对于一个法律人的职业素养的挑战,为此而争得不可开交。

未及时申请仲裁

实习律师输了官司

仓山法院认为陈开为了今后在相关领域工作积累经验而在原告处进行实习,实习期间遵守原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原告的工作安排,为律所付出了劳动力,具有就业型实习的性质,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对于原告律所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开系朱兴欲起诉福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损害赔偿或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接案人员,该案未收取律师代理费,这一点律所和陈开都在庭审中予以确认。

而朱兴继续控告保险公司和劳务公司并获得赔偿时,陈开早已离开律所。陈开不能提供朱兴此后继续上诉的案件,与他有直接关系。所以,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律所支付陈开实习津贴11000元的结论是错误的。

另外,陈开索要自己在律所工作期间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他应该在与律所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陈开未及时申请仲裁,诉请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揭秘

不缴纳医保社保成了行业潜规则

福州一名不愿意具名的律师透露,法学院学生毕业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并不能直接执业,必须找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实习手续,领取实习律师证。实习一年后,办理律师执业证,才可以成为一名正式的律师。

实习律师不能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不能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不能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所以,此案的陈开不能独自办案,而需要委托老资格律师来担任代理人。

这名律师表示,律所坚称陈开不是劳动关系,是有原因的。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一般较为松散,律师和律所的关系一般是挂靠的。因为律师必须挂靠在某一律师事务所名下,并以律师所的名义才能对外执业,但很多时候,律师所与律师之间仅仅是形式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陈开要求律所为他补交医保社保,实际上也揭露了律师行业现存的一个潜规则。即现在福州大多传统的律所,在为律师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时,要求律师负担全部费用,包括本应由单位义务缴纳的费用,都转嫁给了聘用律师。

此外,律师的收入按照每个律所约定的业务抽成来计算。案源是律师的“米”,“找米下锅”是律师重要的工作。没有案源,律师就没有收入。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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