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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笔实习津贴 福州仓山区一律所状告实习律师

2013-12-16 17:04  杨玉娟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邓宇虹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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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闽侯法院受理并调解,朱兴获得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3万元。此外,朱兴还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人民币2.4万元。

其间陈开已经离开律所,尽管如此,但他认为他是这个案件的第一结案人,官司已经胜诉,自己应该从中获得提成,但是他的要求遭到了律所的拒绝。

为此,今年1月4日,陈开向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律所支付业务提成11100元、差旅费300元、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6月13日的基本工资4800元,并为他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今年2月做出裁决,裁决该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支付陈开业务提成11000元,并驳回陈开的其他仲裁请求。

不服仲裁结果

老东家状告昔日“员工”

律所认为这个裁决不公,便将陈开告上仓山法院。法院于今年5月,公开审理此案。律所的法定代表人陆某某、陈开都到庭参见了诉讼。

双方都是律师,只是这次,他们是为自己而打官司。一方是“久经沙场”实战经验丰富的律所负责律师,一方是初出茅庐的“菜鸟”律师,谁胜谁负,引来了不少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律所一方称,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两个错误。首先,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陈开在律所实习,签订的实习协议,明确写明“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约定双方建立的是培训实习关系,非劳动关系”。

其次,律所无须向陈开支付业务提成11000元。陈开所提到的朱兴案件,是陆律师与朱兴的哥哥谈好签订的,陈开在仲裁阶段所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并不能证明这个业务是陈开承接的,代理合同中也未提到该案件代理费为37000元,所以陈开不应该得到业务提成11000元。

陈开并不同意昔日老东家的这两个观点。庭审上,两方争锋相对,各自认为对方的观点是对于一个法律人的职业素养的挑战,为此而争得不可开交。

未及时申请仲裁

实习律师输了官司

仓山法院认为陈开为了今后在相关领域工作积累经验而在原告处进行实习,实习期间遵守原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原告的工作安排,为律所付出了劳动力,具有就业型实习的性质,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对于原告律所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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