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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笔实习津贴 福州仓山区一律所状告实习律师

2013-12-16 17:04  杨玉娟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邓宇虹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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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玉娟 通讯员仓法)律师本来是为他人打官司的,律师事务所则是为自己名下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港湾。但是近日,福州仓山区一家律所却和自己名下的实习律师“掐起架”来,一名实习律师站到了法庭被告席上,告他的正是他的老东家。

实习律师认为自己给律所拉了单业务,律所要付出实习津贴1.1万元,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律所认为这个案子与这位实习律师并无关系。为此,双方对簿公堂打起官司来。结果,以实习律师败诉收场。

对此,福州一名资深律师表示,这场“战役”,也正揭露了律师行业的一些潜规则。

试用期间被解聘

他申请留在律所实习

陈开是一名法律系学生,毕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在福州仓山区一家律师事务所学习律师技能,2010年12月,他与律所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是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陈开每月基本工资为800元,其中试用期从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3月12日止。

但是,试用期刚过去一个多月,律所一方就觉得陈开不符合一名律师的录用条件,想解除和陈开的劳动关系。2011年1月31日,律师事务所发了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陈开,陈开在收到通知当天,就签收了这份文件,双方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

陈开并没有就此离开律师事务所,为了让自己以后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他做了个决定,申请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对此,律师事务所表示接收,为此双方于2011年2月1日签订了新的实习协议。实习协议明确写明“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约定双方建立的是培训实习关系,非劳动关系”。

协议还约定,陈开的实习津贴按照他销售额的30%提取。

讨要业务提成

实习律师仲裁请求获支持

2011年3月,在陈开实习一个月后,他接到了一个案件。一名在物流公司打工的男子朱兴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他以工伤的名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

虽然陈开是这个案件的接案人,但按照相关规定,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处理案件,律所随即指派了经验丰富的陆律师担任这个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双方同意适用风险代理方式支付代理费。

然而,因为朱兴与该物流公司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所以此案并未胜诉,朱兴未付律师费。

就在这个时候,2011年6月,陈开离开律所。

在陈开离开后,朱兴的案子没有结束。败诉后,朱兴继续委托律所,将派遣他的劳务公司的老板和该保险公司,一同告上闽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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