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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缴费满25年方享待遇

2013-12-11 06:57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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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中断怎么办?

因单位原因导致医保无保,职工可申请清欠

细则制定了医保中断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及医保待遇办法处理:

1.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应以本人当期医保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方可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2.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细则还提出,本人愿意补缴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前后视为连续参保。

本人不愿补缴的,中断缴费前后不视作连续参保,连续参保时间重新计算。

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未申报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的,造成参保职工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和正常参保缴费的,允许参保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清欠医疗保险费后终止与原用人单位医保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医保关系。

细则还规定,从外统筹地区调入我市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即2001年1月1日前转入我市的人员不受实际缴费年限10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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