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缴费满25年方享待遇
2013-12-11 06:57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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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保按什么标准缴费? 按月工资总额10%,单位缴8%,个人缴2%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细则提出,福州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职工医保。 细则规定,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不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由个人缴纳。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缴费年限不足25年怎么办? 须自行补足,补缴费用不计入个人账户 细则详细规定了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补足25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达到25年(含)以上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以申报办理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已退休人员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已退休人员,应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时福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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