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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除名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补交社保被法院驳回

2013-12-04 08:34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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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出租车公司诉请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当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依然存在。

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主体适格;二、须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事实上成为企业的内部成员并接受管理,遵守内部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四、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本案中,林先生于1990年即回家待岗,不再为出租车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没有支付他的工资。双方多年来已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已失去存在的基础,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解除。

出租车公司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时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未经直接送达,程序上虽然存在瑕疵,但不能据此推定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基于此,林先生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请求也失去了事实依据。

据此,晋安区法院判令出租车公司无需为林先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文 陈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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