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除名解除劳动关系 要求补交社保被法院驳回
2013-12-04 08:34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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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林先生在福州某出租车公司上班不久就回家待岗。公司未向他直接送达解聘通知,而是在报纸上公告。林先生不服,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为此与公司打起官司。近日,福州市中院审结了这桩陈年纠纷。 被单位登报除名 数年后诉诸法律 1988年初,林先生调到一家出租车公司工作,一年后即回家待岗,公司也没再发工资给他。 1990年1月至1994年4月,出租车公司曾为林先生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1994年8月,出租车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对林先生等人的《除名通知》。 2012年6月,出租车公司向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明其与林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1994年12月解除。林先生于同年8月签收了该证明。 因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产生争议,林先生向晋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出租车公司应为林先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出租车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林先生告上法庭。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出租车公司提出: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1994年8月解除,此后二者既无书面劳动合同关系也无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没义务为林先生缴纳这些年的社会保险费。林先生自1994年离开后就没有给公司提供过任何形式的劳动,也没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工作岗位。林先生现在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用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林先生反驳称:他是调动到出租车公司工作的,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他之所以长期待岗,是因为公司无法安置岗位,不是擅自离岗,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公司对他除名不符合当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仅存在瑕疵,而且应视为无效,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出租车公司当年对他除名,没有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他并不知情。公司应为他补缴1994年5月到2012年10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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