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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状告律所讨津贴 未申请劳动仲裁输官司

2013-12-04 08:25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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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实习律师叶先生把所在的律所告上法庭,讨要他工作期间的工资和实习津贴。只可惜,由于他学艺不精、举证不足,日前被仓山区法院驳回了这方面的诉请。

叶先生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后不久,经人介绍到仓山区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当实习律师,跟随老律师学习业务技能。2010年12月13日,他和这家律所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在这家律所工作一年,每月工资800元,其中试用期3个月。

2011年1月底,这家律所向叶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叶先生当日即签收了该通知书。

此后,叶先生和律所签订实习协议,其中约定,他的实习津贴按照其“销售额”的30%提取。

2011年3月15日,朱某某与这家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朱某某委托律所代为处理其与福州某物流公司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同意适用风险代理方式支付代理费。朱某某由于输了官司,所以未付律师代理费。

之后,朱某某诉林某某、张某某、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受理并调解,朱某某获得赔偿款5.3万元。朱某某还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该案经法院判决,朱某某获得赔偿款2.4万元。

叶先生认为上述几案都是他负责承接并协助办理的,依约应得到律所收到的律师费的30%的提成,即1.1万元。遭到律所拒绝后,今年上半年,他向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律所支付业务提成1.1万元、办案差旅费300元、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6月13日的基本工资4800元,并为他补缴这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律所应付给叶先生业务提成1.1万元。

律所不服,向仓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律所提出:2011年1月,叶先生还在试用期内,律所就认为他不符合录用条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他自愿申请在律所实习,双方于2011年2月签订实习协议。因而,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律所自然不必付给他工资。至于他所说的那几个案例,均不是他承接的,他无权要求任何业务提成。

叶先生气愤地反驳:律所认为其与自己存在实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实属狡辩。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先生为了今后在相关领域工作积累经验而在律所实习,实习期间遵守律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律所的工作安排,为律所付出了劳动,具有就业型实习的性质,可以认定当事双方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叶先生系朱某某欲起诉物流公司一案的接案人员,律所在庭审中已确认。该案未收取律师代理费。朱某某诉林某某、张某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朱某某获得赔偿款5.3万元;朱某某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朱某某获得赔偿款2.4万元,上述两案在立案时叶先生早已离开这家律所,且上述两案与他作为接案人的朱某某与物流公司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当事人、案由不一致,他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上述两案存在直接联系。因此,仲裁委认定律所应付给他实习津贴1.1万元的结论是错误的。

至于,叶先生主张律所应支付的其从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6月13日工资的诉请,他应在其与律所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但他没有及时申请仲裁,故该诉请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法院不予支持。

叶先生要求律所缴纳社保费的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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