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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车在4S店丢失配件车主上诉 法院:维权方式欠妥

2013-11-29 09:09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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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黄先生的豪车在福州一家品牌4S店定损维修,车上的原装零配件却被店员偷走。他交涉无果,愤而采取上街拉横幅巡展的方式维权,被车商以名誉侵权为名告上法庭(详见本报5月17日报道)。日前,仓山区法院一审认定,他的维权方式欠妥,须登报向车商赔礼道歉。

2006年12月,黄先生购买但尚未过户的一辆高档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拖到福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盖山4S店定损维修。该车停放在4S店期间丢失了一些零配件,黄先生为此与4S店多次交涉,均没有结果。

2011年底至2012年4月期间,他用货车搭载了一辆该品牌的小轿车,货车两侧及后侧挂有“偷换原车零件成某公司潜规则”和“祭——某公司道德良知的湮灭”的横幅及文章。他多次将该货车停放在车商在福州的公司所在地门口及福州市海峡会展中心等地,并发放传单,想以此制造舆论压力,逼迫4S店与其协商。

谁想,车商直接将黄先生告上法庭,称黄先生的“维权行为”诋毁了公司名誉,造成其经济损失,索赔20万元,并要求他在媒体上刊登文章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信用、生产经营能力、资产状况等因素的综合评价,应受法律保护。黄先生通过悬挂横幅的方式在公共场合进行恶意巡展,横幅中已指明原告公司的名称,并使用“祭”、“道德良知的湮灭”等贬损性词语描绘原告,上述极端词语构成对原告公司名誉的根本性贬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原告要求黄先生登报刊登致歉文章,恢复原告名誉,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黄先生未再采取同样方式继续巡展,其侵权行为已停止,因此原告主张黄先生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法院不再处理。原告要求黄先生赔偿其损失20万元,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据了解,黄先生也另案起诉了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其赔偿因车子长期未修好导致基本报废的各项损失50多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如果觉得自己在购物、消费或者在接受商家其他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应该有效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工商、消委会、公安等有关机关投诉或报案,且不可自行采取过激方式维权。否则,自身的正当权益不仅有可能得不到维权,而且还会承担侵权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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