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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期超过3个月双方都称没违约 工商介入调解

2013-11-28 16:18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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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合同上写明3个月内完成新房装修,结果装修公司拖延3个多月还没完成。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在于当初签的合同中,双方没有协商相应的违约责任。日前,福清市民张先生因此陷入了“合同门”。

2013年5月,张先生为儿子装修婚房,与福清腾飞公司签了装修合同,合同写明3个月后完工,但装修公司拖延到现在还没完成。眼看儿子婚期将至,在多次协商理论无果的情况下,27日,张先生拨打了12315向工商部门求助。

融城工商所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和装修公司了解情况,双方均表示未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工商人员仔细询问后,得知张先生因不满意装修公司的某些布局和细节,不肯预付工程款项,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停工。

工商人员认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均负有一定的责任。让人意外的是,双方签的合同中竟然没有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是造成工期延误至今的最主要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对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依法也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当事人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消费者先行支付商家工程款项2万元,商家承诺收到2万元就进场施工,工期一个月,工程验收完毕后,消费者再付余款。

消费者和装修公司又补充了违约责任:即一个月内无法完工的,每延期一天,支付消费者1000元违约金。签好和解协议后,商家表示第二天就进场施工,争取早日完工。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在将房屋交给装修公司装修时,双方一定要签订正规的装修合同,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合同条款能细则细。

(福州晚报记者 魏旸艳 通讯员 李钻 康余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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