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公司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占用公路 被罚1.5万
2013-11-28 07:35:59 来源: 责任编辑:王琼 王琼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新闻网讯 今年6月,福州某公司应楼盘开发商要求,在省道202线某处横穿挖掘公路,埋设燃气管道。由于工期紧迫,该公司在未向公路局路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的情况下,擅自破路施工,被公路部门日常检查时发现。公路部门随即将此事告诉有处罚权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经现场勘验取证,该公司擅自挖掘占用公路约10平方米。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以不低于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恢复公路原状,并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 案例点睛 《公路法》第45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27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27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27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市公路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等都属于路政行政许可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行政许可不得擅自从事以上行为。本案中,因燃气入户需要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埋设管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占用挖掘公路用地、埋设管道审批手续,公路管理部门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才能施工。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张子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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