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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志愿者引出卖儿父母 网友质疑“钓鱼执法”

2013-11-25 08:20  李建伟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邓宇虹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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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A 志愿者行为不算钓鱼执法

对于网友产生的质疑,记者采访了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陈捷律师。他表示,“网友的这种说法欠妥。如果公民为了把违法者引诱出来,将其违法行为或罪行暴露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这样的行为本就不应该遭到网民的谴责。”

从这起事件来看,首先需要明确卖子父亲阿斌(化名)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那么就是要区分“送养”和“买卖”两个关键词。

11月16日,在鼓楼刑侦大队,阿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送养’孩子之初并没有明确的想法要收钱把孩子卖掉。提出的4万元也就是个‘情感补偿’,并不是明码标价。”

陈捷认为,“以获利为目的买卖亲生子女行为,也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性,阿斌虽称自己的行为是‘送养’,但未采取正常手段且明确要求对方提供4万元的补偿,这可以被认为是变相买卖行为。若非公安机关及早制止,他的行为必定涉嫌‘买卖人口’。”

“而事实是,打拐志愿者仔仔通过自己的行为,将阿斌的违法行为暴露在公安机关的视线内,为公安机关执法提供了帮助,他的做法对社会是有利的,值得鼓励。”陈捷说。

同时,针对网友提出的“钓鱼执法”一说,陈捷也表示,“‘钓鱼’一词其本身只针对行政机关和执法者而言,因此,‘钓鱼’和‘执法’是一个统一称呼,缺少其中一个要素都不能认定为‘钓鱼执法’。而对于没有执法权的普通老百姓,说其‘钓鱼执法’欠妥。”

B “特情介入”也不算“钓鱼执法”

“最初,这种做法只应用于公安机关为严厉打击毒品交易等犯罪活动中,由于这类犯罪活动隐蔽性强,为起到震慑作用,国家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种‘特情介入’。就是通过卧底等手段与毒贩发生交易,掌握证据人赃并获。”陈捷表示,“普通的理解,这就是‘钓鱼执法’。”

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其所管理的事项,通常来说具备一定的国家公务性质,比如说交警管理公共交通,公路局负责道路养护管理等等。“有行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是不允许通过引诱导致行为人违法,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是明令禁止的。”

陈捷认为,“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管理者,如果利用钓鱼执法,就是破坏了正常的管理方式,扰乱社会秩序。”

“针对打拐志愿者在事件中的行为是否涉及‘钓鱼’,国内也有法律界专家进行过明确区分。”陈捷介绍。

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钓鱼执法”行为,是诱导触发型“钓鱼执法”。即行为人最初并没有想要违法的念头或意图,被执法者一再引诱,诱发行为人进行违法犯罪,这样的行为属于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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