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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吃药犯困开车撞倒两人 “药驾”危害常被忽略

2013-11-25 09:38  徐莹 吴颖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邓宇虹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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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药驾出事故 吃药司机可以认定是过错方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许多司机并不知道服用某些药品后不能开车,但有些司机在有医生提醒的前提下,依然坚持药后驾车。针对这个问题,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杨夏冬律师认为,“此时交警的询问笔录与技巧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杨律师说,虽然法律上没有对药驾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只要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具有过错,就必须承担责任。如果交警在询问笔录时,得知肇事司机在事先就知道服药后不能开车,那么此时造成的事故,就可以认定该司机是过错方,交警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就会将过错方的过错事实写入认定书内。

“作为药品出售者,在外包装上标有提醒,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但是一些人明知服药的后果还要坚持开车,并且造成极严重后果的,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的罗道律律师说道。

“与药物有关的交通事故不容小觑。”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贺优琳就曾呼吁,建议国家层面完善“药驾”监管和处罚机制。

贺优琳建议,国家应尽快补充完善关于“药驾”的监管和处罚条款,明令禁止在驾驶时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此外,还要尽快出台对“药驾”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并在各类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调查中实行,对明知服用违禁药品仍驾驶的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对于人大代表贺优琳提出的完善“药驾”立法的提议,罗道律律师说,首先要看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当中有没有与之竞合的部分,若有相关内容,则可以按照该法律条例进行处罚。如果没有竞合部分,则才有可能将“药驾”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写入法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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