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报工资总额被查出 纳税大户被罚5000元并通报
2013-11-23 10:03 来源:福州日报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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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福州某县一橡塑公司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今年8月联网直报给国家统计局的2012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低于实际额100多万元,此事被福州市统计局查出。根据《统计法》规定,市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该公司警告、通报,并处罚款5000元。 9月初,该公司接到市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申辩。福州市统计局执法人员收到《陈述和申辩书》后,经认真审查,认为该公司统计人员持有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参加过统计专业的年报业务培训,应对自己工作的失误负相应责任。该公司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对该县及全市“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的汇总上报数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遂维持原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范国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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