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从制衣厂宿舍阳台坠亡 公司被判令负次责
2013-11-21 10:16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琼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福州新闻网讯 4岁幼童小佳(化名)从父母公司宿舍的阳台护栏上坠落身亡。悲痛欲绝的父母亲认为护栏设计有缺陷,愤而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日前,仓山区法院经审理,判令这家企业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幼童坠亡父母怒打官司 2011年2月,阿明(化名)夫妻进入位于仓山的一家制衣公司工作。夫妻俩和女儿小佳一起生活在公司提供的免费宿舍内。从2011年3月起,小佳在附近的一所幼儿园上学。 今年1月21日8时许,阿明夫妇外出上班,将宿舍的门反锁后,留下年仅4岁的小佳一人在家。该宿舍阳台的高度为1.1米,未安装防护网,阿明夫妇忘记把房间通往阳台的门锁上。小佳在玩耍中一不小心,从阳台坠落到二楼平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阿明夫妇认为,制衣公司提供的宿舍阳台在设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才导致小孩坠楼身亡。为此,他们将制衣公司、宿舍的设计单位、建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这些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 众被告都称自己无责 庭审中,制衣公司辩称:小佳生前一贯调皮。阿明夫妇疏于监护,将小孩一人置于家中,对小孩的坠亡有严重的过错。同时,阿明夫妇对所住宿舍阳台存在安全隐患是明知的,却没有及时自行设置防护。卧室与阳台之间共有两扇门,阿明夫妇均没有将门反锁,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 制衣公司方面说,据阿明夫妇描述,事发时阳台上放有凳子,小孩系先爬上凳子再爬出栏杆的。阿明夫妇疏于监护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阿明夫妇所居住的宿舍是制衣公司作为福利无偿提供给员工居住的,公司并没有向他们收取任何费用,依法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公司已经给予阿明夫妇2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 另外几名被告都辩称:阳台栏杆设计合理,不存在重大缺陷,该事故与他们无关。 法院判令公司负两成责任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竣工验收图可以看出,事发阳台栏杆的标高为1.1米,与设计图一致,该配套房已经验收合格。因此,阿明夫妇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公司等被告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制衣公司作为出事宿舍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宿舍负有监督、管理、检查职责,但其疏于管理,对于小佳的坠亡,制衣公司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因此应赔偿阿明夫妇损失的20%。 阿明夫妇作为小佳的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负有教育、监护、抚养的义务。他们监护不力,把4岁幼童独自一人留在宿舍,致其坠亡。他们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因此,阿明夫妇损失的80%应由他们自行负担。 据此,该院判令制衣公司应赔偿阿明夫妇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多元。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仓法) |
相关阅读:
- [ 11-20]男子趴在水闸栏杆上看钓鱼 护栏断裂不幸坠亡
- [ 11-13]工人从9楼坠亡 身上制服写有“格力空调”字样
- [ 11-12]广东增城一男子四楼坠亡 事前曾服用镇静类药物
- [ 11-12]北京男子从地铁站台坠亡 初步排除他杀嫌疑
- [ 11-11]上海女驴友穿越野长城坠亡 护林员追赶阻止未果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