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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拟规定:驾培机构5日内应答复学员投诉

2013-11-20 07:03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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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拟规定

驾培机构5日内应答复学员投诉

本报讯(记者许才芳)福州拟鼓励支持驾培机构推广使用新能源教学车辆。昨日,福州市政府法制办对外发布了关于《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据了解,目前,福州市政府法制办正会同市交通委开展《管理办法》研究论证工作。据悉,《管理办法》全文登载于“中国福州”网站上,向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截至2013年11月30日。

驾校培训指导价要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指出,福州市交通、价格管理部门根据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驾培培训费用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驾培机构应当根据指导价确定培训费用,并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驾培机构的教学场地应当符合这些要求:本办法实施后新申办的驾培机构,其教学场地应为自有土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驾培机构,其教学场地为自有土地或者租赁土地;租赁土地的,应当租赁国有经营性用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且租赁期不得少于六年。

另外,对于驾培机构的教练车辆也作出要求。例如:本办法实施后新申办的驾培机构应当配备自有教学车辆100辆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器、培训计时装置、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并具有统一标识,各驾培机构车身颜色应符合规定,色调统一,车门两侧标明经营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

教练员不得向学员收培训费

征求意见稿称,在驾培机构规定的培训时间内,学员有权选择培训时间和教练员,对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进行投诉、举报。对于学员的投诉,驾培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同时,学员科目结业考核合格后,可自主或通过驾培机构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预约考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考试。教练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驾培机构在与学员约定的有效培训期限内不得变相向学员加收培训费或其他费用,并为学员办理培训期间的相关保险。

此外,驾培机构培训学员实行学时制,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学员理论培训时间和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规定学时。驾培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学员登记情况、培训合同、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学员保险单和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内容。学员档案自学员结业之日起至少保存四年。

驾校除了建立学员档案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要建立教练员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运管执法检查须有2人以上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驾培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场所、教练场地、教学设备设施等实施现场检查,实施检查时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受理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的机构或部门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违反这些情形,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10000元之间的罚款,并限期改正,否则停止其相关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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