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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收银小票藏霸王条款 消费者要说“不”

2013-11-20 06:4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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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2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通讯员 郑明 赵军 记者 徐丰) 买到的商品出现问题,找到商家却被对方用购物小票上的“霸王条款”搪塞回来,恐怕许多市民有这样的遭遇。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在近期的执法中,发现部分商家采取较为隐蔽的手段,在收银小票上使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其实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消费者可大声说“不”。

现象一:某超市在收银小票上标注“换货须在即日起7日内凭收银小票办理”。

分析:其实关于换货的期限,国家早已有专项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许多消费者不知道上述规定,于是有不良商家擅自将换货期限从法定的15日大幅“缩水”为7日,意欲误导消费者。

现象二:某超市在收银小票上标注“为了您和他人健康,内衣睡衣类恕不退换”。

分析:不可否认,内衣睡衣直接接触人体皮肤,如果消费者以尺寸大小不合身、颜色款式不满意等理由要求退换货,可能存在试穿后不卫生、留有异味甚至传播疾病的可能。但是内衣睡衣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话,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换货甚至可以向商家索赔。

现象三:某药店在收银小票上标注“药品属特殊商品,谢绝退换”。

分析:药品固然是特殊商品,但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完全排除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比如药店销售的药品被认定为假药或者劣药的话,消费者当然可以要求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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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小票藏霸王条款你知多少

晋安工商称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商家应删除或更改

福州一家书店购物小票

东南快报讯(记者夏菁通讯员郑明赵军文/图)许多消费者在收到商家出具的收银小票后,通常只是核对一下商品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却很少关注小票最后几行的提示语。

昨日,记者走访多家超市、药店、书店发现,有些购物小票就藏有霸王条款,然而,有些商家也并不知道其小票内容违规。工商部门提醒配备有电脑收银系统的商家、特别是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总部,应当及时对收银小票上的提示语进行自查自纠,发现属于霸王条款的应立即删除或更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今年11月以来,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在开展整治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活动中,也发现部分商家采取较为隐蔽的手段,在收银小票上使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而采访中,多数消费者对此都毫无留意。

霸王条款

内衣睡衣类恕不能退换

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在整治行动中,发现某超市在收银小票上标注“为了您和他人健康,内衣睡衣类恕不退换”。昨日,记者走访多家超市发现,蓝天生鲜超市购物小票最后几行就标明“请保留此据作为退换货依据(不含烟酒、奶粉、洗漱用品、内衣裤等)”。

分析:内衣睡衣类恕不退换看似合情合理,实际上却不合法。不可否认,内衣睡衣直接接触人体皮肤,如果消费者以尺寸大小不合身、颜色款式不满意等理由要求退换货,可能存在试穿后不卫生、留有异味甚至传播疾病的可能,对其他消费者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但当消费者购买的内衣睡衣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经过权威部门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的话,消费者可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商家退换货甚至可向商家索赔。

霸王条款

特价商品谢绝退换货

某超市在收银小票上标注“特价商品谢绝退换货。”对此类似情况,晋安区工商局就曾对辖区某鞋店在经营场所设置“削价品不包退换”招牌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分析:以特价商品、削价商品、打折商品的形式开展销售活动,只是商家对价格的一种促销手段,不能说明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除非商家在销售时有特别说明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是处理品、次等品。2006年,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十八条更进一步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霸王条款

换货须即日起7日内办理

某超市在收银小票上标注“换货须在即日起7日内凭收银小票办理。”

分析:其实关于换货的期限,国家早已有专项规定。1995年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通称的《三包规定》,现行有效)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许多消费者不知道上述规定,于是有不良商家通过收银小票这一载体,擅自将换货期限从法定的15日大幅“缩水”为7日,意欲误导消费者。

霸王条款

图书如有质量问题7天内可退换

某书店在收银小票上标注“如有质量问题,7天内可退换。”昨日,记者走访市场也发现,福州一家图书城的购书小票就标明有“如有质量问题7天内可退换,无质量问题恕不退换”。

分析: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因此,所谓7天内退换问题图书的说法也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霸王条款

药品属特殊商品谢绝退换

某药店在收银小票上标注“药品属特殊商品,谢绝退换。”昨日,记者走访福州兴北方医药东街二分店、宜又佳东街店、逸仙连锁药店鼓楼分店等,其购物小票上分别标明“药品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药品为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恕不退货”等。

分析:药品固然是特殊商品,但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完全排除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比如药店销售的药品被认定为假药或劣药的话,消费者当然可要求退换货。不仅如此,如果消费者因为服用这些假药劣药而造成人身伤害,药店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正如今年1月卫生部最新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一些药店将上述规定断章取义,省略了药品可以退换的特殊情形,以偏概全地得出“药品不得退换”的错误结论。

提醒

晋安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商家在收银小票上标注的霸王条款均是针对退换货问题,旨在为今后产生消费纠纷时提供“依据”和说辞。

工商部门提醒称,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时,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或者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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