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商家收银小票藏霸王条款 消费者要说“不”

2013-11-20 06:4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霸王条款

图书如有质量问题7天内可退换

某书店在收银小票上标注“如有质量问题,7天内可退换。”昨日,记者走访市场也发现,福州一家图书城的购书小票就标明有“如有质量问题7天内可退换,无质量问题恕不退换”。

分析:2004年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因此,所谓7天内退换问题图书的说法也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霸王条款

药品属特殊商品谢绝退换

某药店在收银小票上标注“药品属特殊商品,谢绝退换。”昨日,记者走访福州兴北方医药东街二分店、宜又佳东街店、逸仙连锁药店鼓楼分店等,其购物小票上分别标明“药品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药品为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恕不退货”等。

分析:药品固然是特殊商品,但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完全排除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比如药店销售的药品被认定为假药或劣药的话,消费者当然可要求退换货。不仅如此,如果消费者因为服用这些假药劣药而造成人身伤害,药店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正如今年1月卫生部最新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一些药店将上述规定断章取义,省略了药品可以退换的特殊情形,以偏概全地得出“药品不得退换”的错误结论。

提醒

晋安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商家在收银小票上标注的霸王条款均是针对退换货问题,旨在为今后产生消费纠纷时提供“依据”和说辞。

工商部门提醒称,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时,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委员会或者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