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19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谢婷 实习生 钟小娟) “餐馆开在小区里,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导致大量外来人员进出,增加了治安与消防隐患。我们对这很有意见,但好像还没有哪项规定明令禁止小区里开餐馆。”近日,家住福州仓山区金山大道江南名城小区的杨先生向本报反映其烦恼与困惑。记者走访了解到,福州市不少小区内都开设有餐馆,这些餐饮店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群众生活,但同时也招来一片投诉声。
居民:污染环境且存在隐患,小区里不该开餐馆 14日,记者来到台江区群众路68号永辉花园小区。在一家名为“钓鱼岛鱼庄”的餐馆门口,发现地面上污水横流,散发阵阵酸臭味。另一侧,“隆兴风味小吃店”门口也是一片狼藉。小区清洁工吴大姐告诉记者,这些饭店门口的清洁工作很难做,光清理油污就要花上半个多小时。 在晋安区南平西路福盛花园,记者见到同样情形。居民陈女士说:“只要楼下餐馆开始营业,楼上住户家都是油烟味,严重影响我们休息。” 除了垃圾、油烟污染,噪音污染也让居民们难以忍受。晋安区万佳馨苑1号楼楼下的“鸡公煲”开业不久,附近居民已不堪其扰。该餐馆主要经营晚餐和宵夜,居民夜间休息总被猜拳声打扰。“更让人担心的是,这家店液化气瓶就这么随意地摆成一排,万一失火怎么办?”1号楼3楼的一名业主向记者抱怨。 走访中记者发现,小区里的大多数餐饮店采用明火,液化气瓶等易燃易爆品随意摆放,确实存在不少安全隐患。福州市12345便民投诉网上显示,2012年12月,仓山金港路嘉园小区内“小尾渔火锅店”就发生了火灾,差点殃及居民楼。 许多居民认为,小区店面的规划应从保障业主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允许开餐馆。 部门:目前无明文禁止,餐饮业者要加强自律 小区内是否该禁止开设餐馆?就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福州鼓楼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无明文规定小区内不可开设餐馆,所以只要经营场所是商业性质,且有产权证、租赁合同,并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部门就应当颁发营业许可证。 记者从福州市鼓楼区卫生局了解到,根据我省相关法规,餐饮店是否开在小区内不作为批证考虑因素,且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并无征求周边居民意见的流程。店家只要具备规定的申请材料,且经现场指导、审查,就可向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福州市消防部门称,在小区内具有商业功能的店铺开设餐馆并无问题,消防环节是作为后置审批,餐馆开业前不需消防部门审批。 那么,对于居民反映的小区餐馆的种种问题,相关部门该如何监管? 福州市环保局表示,对油烟污染等只能接到投诉再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指导店家规范整改,同时做好与周边住户的沟通工作。店家要加强自律,如果涉及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环保部门可以再函告卫生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福州市卫生局表示,对拒不整改又不变更经营场所的店家,可以根据相关证据和有关法规,撤销或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 消防部门称,店家若已妥善安置易燃易爆物品,与住户保持安全距离,他们无理由对其进行处理。群众若发现火灾隐患,可让物业与店家进行协调,也可拨打火灾隐患报警电话96119寻求帮助。 趋势:准入门槛越来越高,部分城市已作出限制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林柏东律师认为,小区里商业性质店铺开设餐饮店是市场需求,完全禁止并不现实。但根据2010年修订的《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下商铺不得新建、改建产生环境污染的饮食店。所以,如果要在小区居民楼下开餐馆必须排放达标,不产生污染。 同时,对于将要审批的餐饮店,应该依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对住宅楼楼下店铺可否作为餐饮经营场所进行考量时,应该采取由社区介入参与裁定,并征求周边利害居民的意见,审批前应公示,加大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力度。 对已在营业并造成污染或存在隐患的餐饮店,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对其进行整改,将其列入日常监管,切实改变“民不告,官不究”的被动管理方式。 此外,林柏东指出,群众除了可向有关部门投诉,还可走法律途径。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公民之间因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住宅楼开饭店给楼上居民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居民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已对住宅区内开设饭店作出限制。例如,《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提出,在四类场所禁开饭店:第一类是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第二类是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第三类是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第四类是与居民住宅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水平间距小于9米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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