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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不少小区内都开设有餐馆 便民还是扰民?

2013-11-19 10:5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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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目前无明文禁止,餐饮业者要加强自律

小区内是否该禁止开设餐馆?就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福州鼓楼区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无明文规定小区内不可开设餐馆,所以只要经营场所是商业性质,且有产权证、租赁合同,并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部门就应当颁发营业许可证。

记者从福州市鼓楼区卫生局了解到,根据我省相关法规,餐饮店是否开在小区内不作为批证考虑因素,且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并无征求周边居民意见的流程。店家只要具备规定的申请材料,且经现场指导、审查,就可向其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福州市消防部门称,在小区内具有商业功能的店铺开设餐馆并无问题,消防环节是作为后置审批,餐馆开业前不需消防部门审批。

那么,对于居民反映的小区餐馆的种种问题,相关部门该如何监管?

福州市环保局表示,对油烟污染等只能接到投诉再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指导店家规范整改,同时做好与周边住户的沟通工作。店家要加强自律,如果涉及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环保部门可以再函告卫生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福州市卫生局表示,对拒不整改又不变更经营场所的店家,可以根据相关证据和有关法规,撤销或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

消防部门称,店家若已妥善安置易燃易爆物品,与住户保持安全距离,他们无理由对其进行处理。群众若发现火灾隐患,可让物业与店家进行协调,也可拨打火灾隐患报警电话96119寻求帮助。

趋势:准入门槛越来越高,部分城市已作出限制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林柏东律师认为,小区里商业性质店铺开设餐饮店是市场需求,完全禁止并不现实。但根据2010年修订的《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下商铺不得新建、改建产生环境污染的饮食店。所以,如果要在小区居民楼下开餐馆必须排放达标,不产生污染。

同时,对于将要审批的餐饮店,应该依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对住宅楼楼下店铺可否作为餐饮经营场所进行考量时,应该采取由社区介入参与裁定,并征求周边利害居民的意见,审批前应公示,加大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力度。

对已在营业并造成污染或存在隐患的餐饮店,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对其进行整改,将其列入日常监管,切实改变“民不告,官不究”的被动管理方式。

此外,林柏东指出,群众除了可向有关部门投诉,还可走法律途径。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公民之间因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住宅楼开饭店给楼上居民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居民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已对住宅区内开设饭店作出限制。例如,《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提出,在四类场所禁开饭店:第一类是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第二类是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第三类是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第四类是与居民住宅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水平间距小于9米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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