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男童溺亡工地水坑获赔46万 骨灰撒入乌龙江
www.fjnet.cn 2013-11-08 08:34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案件审判 市城乡建总:出于“人道主义”,只愿赔偿万元以下 军军溺亡后,其父母曾找到福州市城乡建设总公司,要求对方赔偿。该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只能出于“人道主义”、出于“同情”,支付万元以内的“补偿”。如果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需要法院的判决。 去年9月,军军的父母请了律师,将业主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总公司和施工方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军军的父母称,孩子溺亡的地方,已由市城乡建总作为拆迁人,于2010年2月4日征用,因此,城乡建总负有安全管理和防范的义务。 但是,福州市城乡建总辩称,他们没有接收案发地块,更没在案发地施工。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则表示,该案是意外事件,而且军军作为未成年人,他的父母没有监护好,因此父母应承担所有责任。 市城乡建总、南大门拆迁公司,承担80%责任 仓山区法院认为,福州市房管局向市城乡建总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证明军军溺亡的地块,属于市城乡建总征地拆迁范围。市城乡建总委托福州南大门拆迁工程公司实施拆迁。军军溺亡地块的实际使用者为市城乡建总,管理者为南大门拆迁工程公司。 因此,市城乡建总和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对军军溺亡的地块负有安全防范以及警示义务,但却疏于管理检查,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军军父母监护不力,自行承担20%损失。 最后,该院一审判市城乡建总和福州南大门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付军军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人民币46.6万余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被告双方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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