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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子”收7.5万元“营养费” 法院:属拐卖儿童

www.fjnet.cn 2013-11-05 16:19  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为了7.5万元,兰某竟伙同工友张某,将不满一周岁的亲生儿子卖掉。日前,平潭县法院以贩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兰某、张某有期徒刑5年和2年,并各处相应的罚金。

兰某到平潭打工多年,与妻子梁某生有多名儿女,长子已成年,幼子小明(化名)2012年出生。兰某在得知平潭当地抱送小孩会获得高额报酬后,便与工友张某商议将小明抱送给他人抚养。这一想法遭到梁某的反对,兰某却暗地里与张某寻找买家。

今年2月,在张某的联系下,兰某与林某夫妇见面,并将小明带到医院检查身体。之后,兰某同意将小明抱送给林某夫妇,双方约定报酬5万元。一段时间后,兰某、张某在梁某熟睡时将小明抱走交给林某夫妇,并要求增加费用2.5万元。林某夫妇支付了7.5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合约书”,由张某对“合约书”进行“见证”。

兰某收钱后携款回了四川老家。梁某不见了儿子,立即报案,称儿子被兰某和张某卖掉。公安机关找到了小明并将他交还给梁某。

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儿童罪。被告人张某居间介绍贩卖儿童,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结果。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李维)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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