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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闽方言改播“星爷”电影被判侵权 赔偿三千

www.fjnet.cn 2013-10-25 10:52  杨玉娟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B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3000元

福州中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上,福建某地方电视台承认播放过该影片,但认为采用地方方言配音的演绎方式介绍播放涉案影视作品,是为了丰富地方百姓的业余生活,发展地方方言,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具有积极的作用。这个观点虽然得到审理此案的法官同意,但是法官认为这个积极意义的建立,必须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法官表示,被告对播放的涉案影片有所删减,但故事情节相对完整,已经超出了法定合理使用的范畴,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放映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2万元,因未能提供实际的损失以及被告获利的证据,也未提供其维权支出合理费用的依据。

为此,福州中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公映的时间、热播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一审判决福建某地方电视台赔偿美亚公司3000元。

C 电视台回应:改播电影只为发展地方方言

一审宣判后,美亚公司、福建某地方电视台均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

美亚公司认为,自己“受伤”很深,3000元不足以弥补,一审法院对被告侵权责任认定畸轻,完全忽视电视台主观上属于故意侵权等相关因素。希望改判电视台赔偿3万元。福建某地方电视台则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侵权。

庭审上,两方“开战”。美亚公司提供“发行权证明书”、“电视台节目播放监播报告”、录播光盘三份证据。福建某地方电视台则亮出了五大反驳意见。

第一,美亚公司并不享有著作权专有许可权利,连最基础的诉讼主体都不适格。第二,美亚公司未提供讼争作品《行运一条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提供的光碟系从网络上下载的。第三,美亚公司提供的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及附页无协会公章,形式上存在缺陷,无法证明香港影业协会的《发行权证明书》及附页的证书号码是一致的,其涉及的英文内容,未提交中文译本,香港影业协会不具有授权民事主体在大陆区域行使著作权独占性的权利。

第四,电视台播放的仅仅是素材资料并未构成侵权。其播放的素材资料仅是参照部分讼争电影的素材,揉进其他内容改编成当地方言的电影故事,其“独创性”是公认的,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也是对地方方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第五,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合法的证据调查主体,其所提供的监播报告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美亚公司提供的监播报告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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