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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 福州一男子被派出所罚款300元

www.fjnet.cn 2013-10-21 08:34  程仁山 来源:福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9月20日,义洲派出所民警获得线索,有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民警调查发现,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的是住在长寿路某小区的江某。

江某交代,为了在某色情网站上增加积分,从2009年11月开始,他将在其他色情网站上下载的色情文章和淫秽图片发到该网站。经鉴定,江某通过互联网向该色情网站发布文章4篇、上传图片10张,所发的文章和图片全部带有淫秽色情内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江某被义洲派出所罚款300元。

案例点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复制、传播淫秽图片、文章等100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江某发布色情文章4篇、淫秽图片10张,未达到触犯《刑法》的标准,因而不构成刑事犯罪,警方因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他处罚。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义洲综)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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