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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总院旁一房子转租病人 二三房东起纠纷

www.fjsen.com 2013-10-16 15:46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三房东:签合同已明说 房主也同意了

三房东焦先生说,8日起,自己请人加装铝合金墙,又购置了4张床铺,目前租这套房花费超15000元。12日起,开始出租,主要租给到总院的病人家属,一天一间70~80元,“才开始出租,二房东就找来了”。

焦先生说,当初在签合同时,已经跟他口头说明,房子是要转租给病人家属,隔间一事也说了,“我还通过熟人,征求了房主的同意”。焦先生认为,二房东现在说不行,是故意挖坑让他跳进去。

二房东扣押金要求重签合同

14日上午,双方进行了协商。小陈说,如今只能按合同办事,焦先生已违约,押金不能退了。如果焦先生要继续在这租下来,双方再新签一份合同,可允许隔间、转租他人,“不过,要再交5200元的押金”。

记者看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关押金是这样写的:“作为设备及有关费用(如水电、电话费等)的押金。”关于一方违约,该合同写道:“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约,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焦先生说,自己只是福州总院的护送员,一个月工资就两千多,因母亲病了需用钱,才在朋友的介绍下,做起出租生意,“现在已经花去了我大半年的工资,没办法再交押金了”。

律师:双方都欠妥签合同应明确条款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杨夏冬律师分析,这起租房纠纷,双方做法都欠妥。对于是否可以装修及转租,现在双方各执一词,只能按照合同规定来判断。合同没有注明,可以隔间及转租给病人,也没注明二房东可以扣押所有押金。因此,二房东只能扣除掉因三房东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其余押金,应返还给三房东。

杨律师提醒,签订租房合同时,双方,特别是承租方,要明确好合同条款,特别是要明确押金用途及违约责任。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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