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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手机自燃 愿赔偿但要与当事人签“保密协议”

www.fjnet.cn 2013-10-10 07:36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刘小姐有权向三星公司要求赔偿,如果三星公司要求刘小姐对赔偿金额和技术性方面进行保密,是合理的,但是对于自燃原因,三星作为一家跨国大企业,应该要给出合理的解释。”丁兆增教授认为,三星手机的客户群巨大,如果这款S4手机本身存在技术缺陷问题,那么刘小姐的遭遇是不是还有可能发生?

丁兆增说,三星手机的消费者具有对购买的产品的知情权,这款S4手机的安全问题有可能涉及到消费者的公共利益,三星公司有必要给广大消费者一个合理的解释,应该公开化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保密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在丁兆增看来,“保密协议”既是对当事人本身权益的损害,也是对其他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丁兆增建议,消费者在遇到经营者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来掩盖此事,要坚决予以抵制。因为“保密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过是商家免责的一个挡箭牌而已。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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