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福州一男子凭“短信借据”讨债 法院不认定

www.fjnet.cn 2013-09-24 08:34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闽清一男把钱借给朋友,只留下手机短信为证,如今对方不知所终,他告到法院;法院称:双方手机没有实名制,短信难以质证

东南网9月24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庞俊洁 王凯)“借了我几万块人跑了,我有她的手机短信借据为证”,近日,中年男子张某来到闽清法院,声称朋友欠了他6万元,现在不知所终,要求法院帮他把钱讨回来。而张某提供的证据中,5万元为借条,另外1万元,则是自行抄写的“手机短信摘录”。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因双方手机均没有实名制,因此对“短信借据”的证据不予认定。

欠款人事后发来短信,称会还钱

承办的法官发现,张某提供的证据除一张5万元的借条外,另外1万元借款,只有一份手抄的“短信摘录”用来证明。

张某说,李某和他是多年的老同事,之前曾向他借了5万元,并约定每月高达3%的利息。今年2月,李某又向张某借了1万元,并承诺几日后就能连本带利还上。考虑到老交情,张某便直接把钱给了对方,没写借条。

没多久,李某辞职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她也没来还钱。张某找到李家,却被告知其早已经出走。后来,张某一直打李某的电话,她却一概不接,只发来几条手机短信,内容大致是让张某安心,会归还钱款。于是,便有了上面那份“短信借据”的证据。

法官:难证明发短信者即欠款人

法官表示,虽然张某手机上的短信借据内容,与其自行抄写的“短信借据摘录”相吻合,但由于张某和李某的手机号码并不是实名制,张某不能证明向其发短信的机主即是被告李某,且被告李某未到庭,也无法对该份证据质证。

最后,法官对该份“短信借据摘录”的证据不予认定。而对于本案中的另外5万元,法官表示,待判决书生效后,张某可依据判决书,要求对方还款,或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想赚点利息,没想到连本钱都难要回了。”张某很懊恼。

法院提醒,借款给他人,应保留手写借条等证据。而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尚且薄弱,还需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考量。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