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网购有7天“后悔期” 退货让卖家大呼“头疼”

www.fjnet.cn 2013-09-23 07:22  黄妍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最新进展

后悔权也有了“紧箍咒”

如何让买卖双方都不后悔呢?

今年8月的二次审议中,对消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审稿进行完善,其中增加的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之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草案的修改,对于经营者的权益保护也大大增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消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也提到,草案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积极意义,但也要考虑网购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滥用这种权利。

建议明确不宜退货的情形和退货费用的承担,增强法律使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因而法律委员会对规定作出了修改,一是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二是消费者应当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仅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认为,相信滥用“后悔权”的恶意买家只是极少数,并且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之中,“两害相权取其轻”,消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丁兆增认为这总体上是符合国际趋势,有利于消费者真实意思的表达,并更实际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