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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何时不再困扰消费者

www.fjnet.cn 2013-09-04 09:47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消费者、商家各执一词,监管部门以是否事先告知为处罚依据

不少消费者认为,设定最低消费侵害了他们的自主选择权,消费金额的多与少应该完全取决于自己,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就是霸王条款、强制消费。

但是,一些商家认为设定最低消费是经营自主权的具体体现。消费者在明知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的前提下仍然入内消费,应当视为其接受这个收费标准。消费者如认为最低消费的标准过高,可以选择其他未设定最低消费的经营场所。

消费者与经营者各执一词,这折射出执法部门在处理最低消费纠纷时的尴尬处境。福州市工商局检查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相关法律做出了规定,最低消费涉嫌强制性收费,但是工商部门不好处理,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细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怎么处理,我们对经营场所设定最低消费的行为没有处罚权。”

记者从省消委会了解到,目前,消委会也不好处理最低消费之类的投诉,只能以“是否事先告知”为依据,如果事先告知,就不予处理。

省物价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价局作为监管部门,只管商家是否明码标价,是否事先告知消费者有最低消费的存在。最低消费由市场调节设定,只要事先告知消费者就可以了。

业内人士表示,国内不少地方已出台法规,明文禁止设定最低消费的做法,我省还没有出台相关法规,因此监管部门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各地做法不同,亟待法律明文规定

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国内一些地方对于最低消费的规定大不相同。如甘肃省颁布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贵州省颁布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青海省颁布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三亚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三亚市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都明令禁止设定最低消费。而上海市和深圳市出台的地方法规就认可最低消费的做法。

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敏告诉记者,国家现行法律没有对最低消费做出明文规定,导致各地做法不一,导致监管部门存在法律依据不统一的问题,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陈建敏说:“商家与消费者的权益都应该考虑,但是商家不能以侵犯消费者权益来获得利润最大化,商家可以用服务费代替最低消费,这样更合理。”

福州市工商局检查支队负责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明确最低消费等是否合法以及具体的监管部门。这样才能实现从国家有关部门到地方各级政府监管口径的一致和工作标准的统一,从源头上做到有章可循,定纷止争,让广大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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