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政经 > 正文

上下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安置房源22个

www.fjnet.cn 2013-08-27 07:07  王玉萍 来源:福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相关新闻

上下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出台

20多处安置点7种房型可选

本报讯(记者吴静)昨日,记者从台江区政府获悉,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日前出台。

根据《关于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征求意见期限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9月25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台江区征收工程处。

产权调换房面积从45-135平方米

据了解,该项目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为,凡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其中,货币补偿是指,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而产权调换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增加10%的公摊面积(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房型分别为45、60、75、90、105、120和135平方米。

据该区负责人介绍,目前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公有房屋的各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偿清债务的。

同时,《征求意见》对营业性用房的补偿安置进行了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若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当然,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经认定营业性用房的,其征收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用房面积的3倍。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属物只能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 责任编辑:邓宇虹  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