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福州女子报警称被丈夫强奸 警方立案调查

www.fjnet.cn 2013-08-26 11:27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法律界怎么判定“婚内强奸”

那么,婚内强行发生关系,到底算不算强奸罪名成立?我国目前尚未对“婚内强奸”立法,司法的不确定因素大大增加。

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州多名律师,他们持不同的观点。

否定说

属于道德范畴,不赞成进行立法

福州远见律师事务所龚为民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所以,丈夫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没有对“婚内强奸”进行明确规定。他表示,“婚内强奸”问题,属于道德范畴,主观性太大,在法律上界定非常的困难。同时,他也不赞成进行立法。

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颖和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蒋金音律师也是持反对态度。王新颖认为,如果“婚内强奸”入罪,那很可能成为女性吵架时候的一个武器。她认为,在“婚内强奸”发生的时候,如果造成女方伤害的,应当有除强奸罪名外的法律来支持。

此外,王新颖律师认为,在判断是否“婚内强奸”这个概念的时候,应该严格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登记结婚的,另一种则是自愿同居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前者不算违法,后者可能构成强奸。

三名律师均表示,从取证的可行性及客观性、司法操作的困难性上,法官通常会考虑双方婚姻关系来判决,所以“婚内强奸”很难认定为强奸罪。

肯定说

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都应认定为强奸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此外,《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妻子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应该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而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受侵犯的人身权利,这个权利不应当因为是妻子身份就失效。宪法是上位法,刑法、婚姻法是下位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但同时,丁教授也认为,在认定的时候,也要考虑两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假设,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无感情且尚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女方坚持要求离婚,男方进行强奸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丈夫进行强奸的,这就可以成立。夫妻之间小打小闹的则另算,不告不理。

另外,考虑到“婚内强奸”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考虑轻判。

“婚内强奸”取证让人头疼

说起“婚内强奸”,很多人马上头疼。这个如何取证?

福州多名律师表示,“婚内强奸”之所以长期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婚姻本身就包含了同居义务,双方对性生活有一定程度的“合意”。要告,首先要取证,但是取证很难。

五凤派出所一名民警表示,因为婚姻这张“挡箭牌”,举证成了这类案件立案的最大难题。即使是丈夫殴打妻子这类的家暴行为,在实际接警处理中,警方考虑到双方特殊的婚姻关系,也不会直接以刑事责任定丈夫的罪,而是会加以劝导。

如果女方执意上诉的话,要有确切的证据链,否则官司很难打,最终还是可能以调解作为结果。而搜集证据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大多数妇女在发生这类事件时,也多选择忍气吞声,等事后再来寻找证据已经为时太晚。这就造成公安机关无法对此案进行认定。

所以,受害者应当注意的是,发生这样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方便侦查。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