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榕城“遛狗”时间场所都有规定 请养狗市民遵守

www.fjnet.cn 2013-07-30 09:31   来源:福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26日21时30分许,在宝龙城市广场旁,市民姚先生倒车时碾到一条德国进口牧羊犬的腿。在宁化所民警的调解下,姚先生与狗的主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牧羊犬医疗费1000元。对于这一“横祸”,姚先生感到很冤屈:“都怪对方没看好狗!”

这一事件涉及到市民养狗的问题。榕城养犬有何规定,市区能否养狗?

记者29日在市政府网站查询到《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序养犬专项整治的通告》(榕政〔2009〕13号),其中规定,五城区各街道的家庭(个人)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并且规定每户限养一只。此外还规定,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饲养犬的管理,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应该要束犬链,并且只允许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对于一些体积硕大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市民能否在家养殖甚至在公园遛狗?上述通告明确规定,除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司法部门及科研、医疗机构用犬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饲养。不过不少市民告诉记者,这条规定在我市似乎执行得并不到位,“一直都有人在偷养,比如晚上去北江滨公园步行道,有时会看到像藏獒一样的全身黑长毛的大狗,就连大人看见了都要躲着。”

通告还规定,市民不得携犬进入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学校、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但记者采访多位市民了解到,这条规定在我市的实施情况同样并不乐观,在上述地方仍不时可见狗狗的身影。

记者从市市容管理局了解到,目前该部门主要负责对在路面无人牵领的无主流浪犬进行收容管制,市民如发现此类犬可拨打举报电话:83312385。

记者从市园林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市不少公园已在公园显眼处立牌规定“禁止犬类进入”,公园管理员如发现有权按相关规定进行制止。

通告规定,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市民可拨打110由公安部门出面受理。

(福州日报记者 陈敏灵 通讯员 宁化综)

  • 责任编辑:黄丽红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