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社会 > 正文

绕城高速上醉驾致乘客死亡 肇事小车司机被起诉

www.fjnet.cn 2013-07-28 08:21  林红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酒后开车发生车祸,不仅车子遭殃,人还受了伤甚至丧命。日前,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区分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一个案例。

去年10月31日21时30分许,黄某醉酒后驾驶“闽AKQ22*”小型轿车沿福州绕城高速由火车站往永丰方向行驶(副驾驶室坐着黄某东),至绕城高速三山陵园附近路段时,小轿车与路面反光锥及防撞墩相碰后,又相继与道路两侧水泥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损坏及乘员黄某东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来,黄某东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15日死亡。经鉴定,黄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43mg/100ml。

晋安分局交巡大队经调查取证后认为:黄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在事故的发生中起直接作用,是事故形成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黄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最后,黄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法院起诉。

案例点睛

此案中,黄某在明知自己已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规定,黄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

(福州晚报记者 林红)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