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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视线走廊内建筑限高24米 条例国庆施行

www.fjnet.cn 2013-07-26 11:06  李白蕾 来源:福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5日批准《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该法规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通过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同时废止。

法规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包括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九大项内容,并强调历史城区中轴线沿线新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应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于山、乌山、屏山之间视线走廊宽度为100米,视线走廊之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围合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历史城区内白马河沿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8米。闽江北岸解放大桥青年会广场周边区域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闽江南岸应凸显烟台山山体轮廓特征。违反上述规定高度的建筑物,以及现有严重影响于山、乌山、屏山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应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依法进行整治。

法规还明确法律责任,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标志,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10000元罚款;在历史建筑上张贴或设置除店牌、店招外的户外广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2000元罚款;未按审定保护方案实施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对单位并处5万~1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5万元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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