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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坠海乘客溺亡肇事司机需担责?自首可轻判

www.fjnet.cn 2013-07-16 10:16  林红 来源:福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驾驶交通工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但案发后自首的肇事司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日前,连江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

2012年11月,陈某等5人乘坐林某驾驶的出租车,从连江县筱埕镇去福州。在筱埕镇定海村新码头路段,因林某未注意安全驾驶,车辆冲出码头掉到海里。落水后,林某和在副驾驶座的陈某逃生,车辆后座上的4名乘客溺水死亡。

林某在民警到达现场时躲了起来,随后逃回家中。次日9时,林某的妻子给民警打电话,称林某要投案。随后民警在仓山区林某的租住处将林某抓获。连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司机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林某所属公司已赔偿四名死者亲属经济损失。

最终,林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连江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上的自首怎么定义呢?工作人员表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的林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本案中的林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注意路况且临危措施不当,致车辆坠入海中,车内四名乘客溺水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林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其所属公司已赔偿四名死者亲属经济损失,自身能够真诚悔过,所以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判处。

(福州晚报记者 林红 通讯员 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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