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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就非法占地 仓山区四处违法建设被拆除

www.fjnet.cn 2013-06-24 09:24  程仁山 来源:福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今年1月底,仓山区组织市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仓山区执法局等部门,对盖山镇浦口村三环路边齐安村多处违法占地建筑进行拆除。当天,执法部门拆除了违法建筑四处,面积共约2500平方米。

案例点睛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黄昭煌)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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