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摩托车遇事故重伤 伤者因未戴头盔少获赔不少钱
www.fjnet.cn 2013-06-17 10:40 黄妍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小车与摩托车相撞,坐在摩托车后座的人受重伤,但因为他未戴头盔,日前法院认定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交通事故责任人小车司机和摩托车司机的赔偿责任。(涉案人物均化名) 当天,李军驾驶小车行驶在省道,与林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林浩,林浩未戴安全头盔)发生碰撞,造成林浩颅脑受伤、额骨骨折等,共支出医疗费用8万余元,后经鉴定为2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李军负主要责任,林秀负次要责任,林浩不负责任。后林浩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8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而本案中,乘坐二轮摩托车的原告林浩在事故发生时未戴安全头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该行为的危险性而未避免,主观存在过错。而作为摩托车驾驶员的林秀,未尽告知及注意义务,其主观亦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林浩在事故发生时未戴安全头盔,该行为虽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但因其伤情主要集中在头部,可见该行为也是造成受伤后果的原因之一,故可适当减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可以确定,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李军、林秀负全案90%的赔偿责任(可按70%、30%的比例分担),林浩与林秀均因为原告未戴安全头盔的过错而各负全案5%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军及林秀分别一次性赔偿原告林浩各项经济损失29万多元及14万多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举案说法 原告存重大过失事故方减轻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本案中原告未戴安全头盔而乘坐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该行为明显反映出原告欠缺作为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表明原告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虽然该过失不会直接产生涉案事故,但因原告的损害结果大部分在其头部,故该过失对原告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原因性。因而法院认定原告因其存在重大过失,可适当减轻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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