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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公司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者处理 被罚5万元

www.fjnet.cn 2013-06-17 10:06  程仁山 来源:福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今年初,福州市环保局监察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区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委托给王某处置。王某无法出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授权委托处置书。该公司仅提供了一份与王某个人签订的处置合同,合同显示,迄今为止公司已转移处置约7吨废矿物油。市环保局监察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明知王某没有资质处置,仍将危险废物委托给王某处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立案处罚,罚款5万元。

案例点睛: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市环保局监察人员表示,本案中,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立案处罚,罚款5万元;王某无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也被立案审查。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陈珑)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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