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建频道首页> 福州> 城事 > 正文

福州:停止向高层建筑内供应瓶装液化气

www.fjnet.cn 2013-06-09 09:11  许才芳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记者许才芳)从本月起,福州市将对每批次购进液化气进行质量检测,严禁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确保所供应的液化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严禁充装超期未检、非本企业或无本企业标识等不合格气瓶。

日前,福州市建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开始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进行专项整治。

停止向高层建筑内供应瓶装液化气

《通知》要求,对属于国务院、省、市安委会文件规定取缔的以及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的,应停止向其供应瓶装液化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违反用气安全规定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并立即向燃气餐饮用户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纠正,指导、配合整改工作;对逾期未整改的,应予以停气处理;并及时将停气处理情况报送当地住建局(建设局)。

不得委托运输企业承担换气工作

《通知》特别强调,必须委托具有危化品运输资质企业运输液化气钢瓶,并签订委托协议;运输液化气钢瓶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不得委托运输企业承担用户换气工作。

运输液化气钢瓶时,每车次应配备3人以上人员,包括驾驶员、押运员、送气服务人员。

每批次液化气都要进行质量检测,同时还要求充装钢瓶应有充装记录,钢瓶出站应登记流向记录和随车记录,供应站点应登记瓶装液化气销售台账,登记钢瓶流向。

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处理

对燃气企业上报的餐饮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应取缔的或停业整改的,要及时予以取缔或停业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处理。

要加强对辖区燃气企业所供应的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燃气质量,严禁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对抽查出的燃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依法处理。

对餐饮场所使用“黑气”的,要责成其改正;同时将摸排出使用“黑气”的信息来源作为线索进行追查,并按照今年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坚决取缔“黑气”。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